有下列情形的,公司單方解除勞動合同,需要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:

  1.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,在規(guī)定的醫(yī)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,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,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; 

  2.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,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,仍不能勝任工作,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; 

  3.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(fā)生重大變化,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,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,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; 

  4. 用人單位依照企業(yè)破產法規(guī)定進行重整而裁減人員。

如果在職期間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且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:

  1.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;

  2.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(guī)章制度的;

  3. 嚴重失職,營私舞弊,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;

  4.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,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,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,拒不改正的;

  5. 以欺詐、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,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,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;

  6.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。

附:公司與員工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,是否支付經濟補償?

  1. 公司向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員工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,公司應當支付經濟補償。

  2. 員工向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公司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,公司不必支付經濟補償。